2024-02-03 16:48:10 德宏华图考试网 http://dehong.huatu.com/ 文章来源:云南华图
国考专岗面试礼包 | 2024年国考云南岗位历年面试流程 |
【例题】你带着辅警查车时,辅警和车主起了冲突,车主怀孕的妻子来劝解,但不小心摔倒了,此时正好有人在开直播给录下来了,周围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,导致交通堵塞。作为民警,你现在要怎么办?(2023年4月18日)
【审题分析】
1.角色/身份:民警。
2.题干中情景:辅警和车主起冲突,有人录制并直播,群众拥挤交通拥堵。
3.目标:疏散人群,疏导交通;劝解车主,避免矛盾升级;关注网络舆情,及时予以回应。
【思维导图】
【参考解析】
作为民警,面对这样一系列的紧急情况,我首先要保持冷静和专业,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,以确保现场的秩序和安全。具体来讲,我会采取以下措施:
第一,控制局面,避免事态扩大。我会立即报告指挥中心,通报情况,请求附近警力支援,同时查看孕妇情况。
第二,疏散围观群众,恢复交通秩序。在围观群众较多、交通堵塞的情况下,要立即采取措施疏散群众,恢复交通秩序。可以采取口头劝导、设置警戒线、引导车辆绕行等方式,使交通尽快恢复正常。
第三,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,妥善处理事件。对于辅警和车主之间的纠纷,要认 真听取双方的说法,并妥善处理。对于车主怀孕的妻子,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和照顾,及时安排医疗检查,确保其身体无恙。对于周围群众的关切和不满,要耐心解释和沟通,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。
第四,及时汇报情况,跟进事件进展。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,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,并根据领导指示采取进一步行动。同时,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,了解是否有其他潜在的风险和问题。
第五,积极应对网络舆情。针对网络上出现的相关视频,要及时予以关注和回应。对于舆论的误导和歪曲,要主动发声,还原事实真相,消除不良影响。同时,要加强与网络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作,共同应对网络舆情。
第六,在此次事件中,应该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和态度,是否存在疏漏和不妥之处。如果是自己的问题导致事件的发生,要及时承认错误,接受相应的处理;如果是辅警或其他人员的问题,要及时沟通和协调,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。
总之,在处理此类复杂事件时,民警要保持冷静、果断、负责的态度,有效控制事态发展,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权益。同时,要注重自身能力和素质的提升,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。此外,还应注重与当事人、围观群众和网络公众的沟通与交流,以获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,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。
【延伸拓展】
公安部门规范执法若干要求及流程
1.在查身份证时遇不配合怎么办?
依法查验身份证,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力。在盘查过程中,也经常会发生被查验者不配合的情况,如果现场处置不当,极易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。为此,公安部要求民警应该正确规范行使盘查权。
(1)民警应当熟悉盘查、查验的相关法律法规。
(2)《人民警察证》是人民警察执法证件。民警执法时应随身携带,便衣民警应 当主动出示;着装民警可不出示《人民警察证》,但执法对象要求出示的应当出示。出示证件时,不要将证件交给执法对象查验,以免造成被动。如执法对象质疑《人 民警察证》效力,明确告知《人民警察证》是警察法定的执法证件,不要纠缠此问题。
(3)民警查验居民身份证应当符合《居民身份证法》第十五条规定的“五种情形”(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,需要查明身份的;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,需要查明有 关人员身份的;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,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;在火车站、长途汽车站、港口、码头、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规定的场所,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;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)。查验 时,应出示《人民警察证》,并针对执法对象和现场情况,告知查验的法定理由。执法对象出示身份证件的,经查验排除违法犯罪嫌疑后,礼貌放行。执法对象不配合的,告知其有义务出示身份证件并接受查验。
如继续纠缠的,应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口头传唤,拒绝传唤的,可以依法强制传唤。
(4)如执法对象未带居民身份证,当场盘问其姓名、年龄、住址等相关信息,及时核实身份,必要时报告指挥中心,请求协助核查。对拒不提供真实姓名、年龄、住址且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,符合《人民警察法》第九条规定继续盘问情形的,应依法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。
2.执法时围观群众一旁拍摄怎么办?
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,公安部要求,在拍摄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,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,习惯于在“镜头”下执法,注意规范执法行为,不说过头话、不做过激事。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、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,但可口头劝阻。对执法对象 的违法行为,应及时果断依法处置,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。对案件需要保密的,要以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未成年人案件为由,告知拍摄者自行删除,严禁外泄,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。
3.警方如何规范使用武器?
依法使用武器,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力。但在现实执法过程中,民警使用武器尤其是使用枪械稍有不慎,极易引发民众的质疑。在什么情况下要使用武器?使用武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?对此,规范要求:
(1)只有当公民或民警面临危及生命安全的现实紧迫危险,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时,才可以使用武器。
(2)使用武器前,应该发出警告并命令无关人员躲避,但对正在进行的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,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危害后果的,可直接开枪制服。
(3)发现实施犯罪的人是怀孕妇女、儿童的不得使用武器,但使用枪支、爆炸、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的情况除外。
(4)发现犯罪行为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,或者存放大量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场所的不得使用武器,但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,可能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。
(5)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、服从民警命令或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,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。
使用武器应遵守的程序包括:
第一,使用武器通常应遵循拔枪、警告、射击、戒备、收枪五个规范程序。第二,使用武器时,应该合理站位,保持安全距离,注意防止武器被抢夺。
第三,现场未完全被控制,危险尚未消除前,应该随时持枪戒备。
第四,确认危险消除、对犯罪嫌疑人上铐、搜身、控制后,应关闭枪支保险,手枪放回枪套,长枪呈挂枪或背枪。现场有人员伤亡的,立即通知“120”到场救治。民警使用武器后,应当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。
4.执法对象阻碍执法的处置规范在执法过程中,执法对象阻碍警察执法的行为屡见不鲜,甚至出现执法对象辱骂和暴力阻碍执法的情况。
公安部要求,面对此类情形,民警正确的处置方法是:
(1)利用执法记录仪,全程录像取证。
(2)冷静克制、规范言行,明确告知执法对象自己正在执行职务并全程录音录像。
(3)向围观群众表明警察身份,告知正在执法,当场揭露执法对象违法犯罪事实,争取群众配合支持。
针对具体的情况,公安部也都有非常具体的要求。
在执法过程中,遇到执法对象以“警察打人”为由煽动群众围观起哄,民警不适当解释,容易造成被动;被执法对象拖拽、缠抱时,不能有效解脱,或处置不当、动作过大,遭到质疑。公安部要求,面对此类行为,民警应继续完成既定执法动作,不犹豫停顿;警告煽动者,责令立即停止煽动,视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,隔离执法对象和围观人员;向围观群众表明身份,争取理解支持。执法对象以自伤、自残、自杀相威胁时,进行劝说疏导、稳定情绪,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护措施;对吸毒人员,要注意防止其以吞食异物、爬窗跳楼等方式自残、自杀;必要时及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“120”“119”到场配合处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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